上诉人(原审原告)郭XX,女,1962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军平,山西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XX,男,1967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XX,山西XX律师。
上诉人郭XX因一般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原平市人民法院(2013)原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XX及委托代理人郭军平,被上诉人苏XX及委托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原平市人民法院(2013)原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原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1380元退还上诉人郭XX。
审判长 孙XX
审判员 田XX
审判员 梁XX
书记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