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郭XX一般所有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4)忻中民终字第11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郭军平律师

案件详情


委托代理人郭军平,山西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XX,男,1967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XX,山西XX律师。


上诉人郭XX因一般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原平市人民法院(2013)原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XX及委托代理人郭军平,被上诉人苏XX及委托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原平市人民法院(2013)原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原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1380元退还上诉人郭XX。


审 判 长    孙XX


审 判 员    田 青 苗


审 判 员    梁XX



书 记 员    李    霞


  • 2014-02-20
  •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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