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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温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4)原民初字第32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郭军平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王XX,女,1984年出生,汉族,原平市东XX某村人,农民,现住原平市西镇新XX。


委托代理人郭军平,男,山西XX律师。


被告何XX,男,1982年出生,汉族,原平市东XX某村人,农民,现住本村。


原告王XX诉被告何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军平、被告何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诉称,原告与被告何XX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10月1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2011年2月11日生育女儿温XX。2011年6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性格不合,不能融洽相处。被告平时对原告的生活、身体漠不关心,不仅不给原告零花钱,就连原告看病也不给一分钱。尤其使人不能容忍的是被告有第三者。被告之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身心,原告无法生活,只能外出打工度日。后被告将原告找回,在其父母的调解说和下,被告亲自写下保证书,保证今后好好待原告,与第三者断绝来往。谁知,被告出尔反尔,言行不一,仍然不给原告一点生活费,继续与第三者交往。原告被迫于2014年春节前离家出走,分居生活至今。现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1、离婚;2、女儿由被告抚养。


原告王XX提供以下证据:1、结婚证1份;2、身份证复印件1份;3、被告写的保证书1份。


被告何XX辩称,双方夫妻感情未破裂,被告没有第三者,不同意离婚。


被告何XX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XX与被告何XX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0年10月1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2011年2月11日生育女儿温XX,现随被告生活。2011年6月14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感情较好。2012年12月份,双方因家庭经济问题发生争吵后分居生活至今。2013年11月21日,原告王XX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离婚;2、女儿温XX由被告抚养。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又生育小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因家庭经济问题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尚有和好可能。在今后生活中,原、被告双方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王XX与被告何XX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冀XX


审判员  刘阳中


审判员  闫XX



书记员  刘XX


  • 2014-09-11
  •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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