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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与吴X、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4)酒民一终字第45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生才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女,生于1974年4月17日。


委托代理人胡XX,甘肃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生才,甘肃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X,男,生于1964年2月24日。


委托代理人吴X,男,生于1963年2月9日,系吴X哥哥。


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


负责人代XX。


上诉人刘X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瓜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瓜民一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X于2014年11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X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X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上诉人刘X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安全


代理审判员  蔺春辉


代理审判员  赵XX



书 记 员  茹XX


  • 2014-11-06
  •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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