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女,生于1974年4月17日。
委托代理人胡XX,甘肃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生才,甘肃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X,男,生于1964年2月24日。
委托代理人吴X,男,生于1963年2月9日,系吴X哥哥。
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
负责人代XX。
上诉人刘X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瓜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瓜民一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X于2014年11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X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X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上诉人刘X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安全
代理审判员 蔺春辉
代理审判员 赵XX
书 记 员 茹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