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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XX公司诉吴XX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5)酒民二终字第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生才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酒泉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XX,甘肃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生才,甘肃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XX。


上诉人酒泉市XX公司因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瓜州县人民法院(2014)瓜南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审判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瓜州县人民法院(2014)瓜南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瓜州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625元,退还上诉人酒泉市XX公司。


审 判 长  王XX


审 判 员  曹 平


代理审判员  李庆丰



书 记 员  何XX


  • 2015-02-11
  •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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