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酒泉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XX,甘肃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生才,甘肃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XX。
上诉人酒泉市XX公司因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瓜州县人民法院(2014)瓜南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审判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瓜州县人民法院(2014)瓜南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瓜州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625元,退还上诉人酒泉市XX公司。
审 判 长 王XX
审 判 员 曹 平
代理审判员 李庆丰
书 记 员 何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