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XX,男,生于1968年5月21日,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马XX,女,生于1968年8月20日,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农民。系原告赵XX妻子。
委托代理人张X,甘肃XX律师。
被告甘肃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生才,甘肃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与被告甘肃XX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XX于2014年6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赵XX承担。
代理审判员 柴 丽
书 记 员 王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