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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与甘肃XX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酒肃民二初字第26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生才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赵XX,男,生于1968年5月21日,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马XX,女,生于1968年8月20日,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农民。系原告赵XX妻子。


委托代理人张X,甘肃XX律师。


被告甘肃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生才,甘肃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与被告甘肃XX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XX于2014年6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赵XX承担。


代理审判员 柴 丽



书 记 员 王丽娟


  • 2014-06-23
  •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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