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东民初字1号
原告刘XX,男,1972年7月24日生,汉族,市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代理人邓桂霞,山东XX律师。
被告吕XX,男,1964年4月7日生,汉族,无业,住聊城市建设西路翰宾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吕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XX于2014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梁XX
审判员 孙XX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薛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