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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吕X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土地房产
  • (2014)聊东民初字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邓桂霞律师

案件详情



(2014)聊东民初字1号


原告刘XX,男,1972年7月24日生,汉族,市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代理人邓桂霞,山东XX律师。


被告吕XX,男,1964年4月7日生,汉族,无业,住聊城市建设西路翰宾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吕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XX于2014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梁XX


审判员  孙XX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薛XX


  • 2014-06-15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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