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请求人包XX。
委托代理人唐永洪,湖南XX律师。
赔偿义务机关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杜X,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X,系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法制大队教导员。
委托代理人唐X,系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法制大队民警。
复议机关怀化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胡XX,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X,系怀化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副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刘XX,系怀化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民警。
赔偿请求人包XX因错误拘留申请赔偿义务机关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和怀化市公安局国家赔偿一案,不服赔偿义务机关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作出鹤公刑不赔字(2014)0001号不予刑事赔偿决定和怀化市公安局作出怀公赔复字(2014)000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赔偿请求人包XX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国家赔偿书面申请。
经审查,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赔偿请求人包XX提出撤回国家赔偿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赔偿请求人包XX撤回国家赔偿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