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女,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张振,山东XX律师。
被告云XX,男,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陈XX与被告云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振与被告云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诉称,原、被告登记结婚,被告云XX将原告陈XX起诉至历下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6日判决双方不予离婚,被告云XX于2013年11月6日再次起诉至历下区人民法院,后被告云XX于2014年4月24日申请撤诉。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原告陈XX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1、2013年11月6日被告云XX所写的民事起诉状一份,旨在证明被告云XX的起诉状明确写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已经无和好可能,进一步证明原、被告感情确实破裂。
2、报警记录一份,旨在证明2013年5月28日原告陈XX曾因怀疑被告云XX有嫖娼情况而报过警。
被告云XX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查明确认的事实如下:
原告陈XX与被告云XX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再婚后无共同子女。被告云XX将原告陈XX起诉至历下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原告陈XX表示不同意离婚,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6日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半年后,被告云XX于2013年11月6日再次起诉至历下区人民法院,后被告云XX于2014年4月24日申请撤诉。2014年5月4日,陈XX以原告身份起诉至本院,以原、被告感情已破裂为由,要求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庭审中,被告云XX表示原、被告的感情很好,第一次起诉离婚系因为家庭琐事吵架,第二次起诉离婚后撤诉是因为被告想想自己与原告结婚不容易,所以就撤诉了。
本院认为,从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分析,原、被告在结婚初期,感情是好的,夫妻之间能相互体谅和相互理解,共同度过了一段时间的美好时光。后因被告云XX的女儿结婚及原告怀疑被告有外遇等,原、被告产生了矛盾,因此,被告云XX曾两次起诉离婚。评价原、被告目前的感情状况,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是再婚但结婚时间较长,双方培养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应该说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在其后的婚姻生活中,双方主要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但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虽然被告云XX曾起诉离婚,但其表示起诉系因家务事吵架,一时气愤所为,不代表双方感情破裂,且被告否认有外遇,原告仅凭报警记录不能证明被告就有外遇。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的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十四种情形,本院认为,从婚姻基础、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判断,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只要原、被告今后认识到各自的缺点,多为对方着想,相互礼让,精心经营婚姻,夫妻感情重归于好还是有希望的。希望双方当事人珍惜本次和好机会,将和好的愿望转化为实际和好的行动,争取夫妻感情重归于好。经本院调解无效,应依法作出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不准原告陈XX与被告云XX离婚。
二、驳回原告陈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温XX
人民陪审员 陈桂芳
人民陪审员 李 靖
书 记 员 袁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