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本旺,女,1961年6月6日出生,汉族,淮南新华医院职工,住寿县。
委托代理人:王X,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庆军,安徽XX律师。
被告:陈XX,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淮南市XX公司客车一队。
负责人:齐XX,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XX公司。
负责人:张X,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本旺诉被告陈XX、淮南市XX公司客车一队、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本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本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代本旺负担。
审 判 员 崔化冰
人民陪审员 崔 英
人民陪审员 汪庆华
书 记 员 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