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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本旺与陈XX、淮南市XX公司客车一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5)田民一初字第0136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许庆军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代本旺,女,1961年6月6日出生,汉族,淮南新华医院职工,住寿县。


委托代理人:王X,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庆军,安徽XX律师。


被告:陈XX,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淮南市XX公司客车一队。


负责人:齐XX,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XX公司。


负责人:张X,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本旺诉被告陈XX、淮南市XX公司客车一队、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本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本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代本旺负担。


审 判 员  崔化冰


人民陪审员  崔 英


人民陪审员  汪庆华



书 记 员  周XX


  • 2015-04-07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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