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XX,男。
委托代理人方军,河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许XX,男。
被告王X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XX与被告许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XX于2015年1月15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XX撤回起诉。
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高XX负担。
审 判 员 李 青
审 判 员 夏喜军
人民陪审员 马 勇
书 记 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