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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XX与被告许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36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方军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高XX,男。


委托代理人方军,河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许XX,男。


被告王X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XX与被告许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XX于2015年1月15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XX撤回起诉。


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高XX负担。


审 判 员  李 青


审 判 员  夏喜军


人民陪审员  马 勇



书 记 员  李XX


  • 2015-01-15
  •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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