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XX。
委托代理人金建良,上海市XX律师。
申请人陈XX要求撤销对其本人的失踪宣告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陈XX称,2011年10月19日申请人因不堪忍受夫妻家庭矛盾,离家出走。2014年2月10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宣告陈XX失踪,并指定杨XX为陈XX的财产代管人。现申请人陈XX起诉要求撤销对其本人的失踪宣告。
本院于2014年2月10日作出(2013)嘉民一(民)特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宣告陈XX失踪,并指定杨XX为陈XX的财产代管人。现被宣告失踪人陈XX已重新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本院宣告陈XX失踪的(2013)嘉民一(民)特字第14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俞建忠
书 记 员 汪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十二条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