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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申请撤销宣告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 诉讼仲裁
  • (民)特字第1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金建良律师

案件详情




申请人陈XX。


委托代理人金建良,上海市XX律师。


申请人陈XX要求撤销对其本人的失踪宣告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陈XX称,2011年10月19日申请人因不堪忍受夫妻家庭矛盾,离家出走。2014年2月10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宣告陈XX失踪,并指定杨XX为陈XX的财产代管人。现申请人陈XX起诉要求撤销对其本人的失踪宣告。


本院于2014年2月10日作出(2013)嘉民一(民)特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宣告陈XX失踪,并指定杨XX为陈XX的财产代管人。现被宣告失踪人陈XX已重新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本院宣告陈XX失踪的(2013)嘉民一(民)特字第14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俞建忠



书 记 员  汪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十二条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 2015-05-21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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