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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与完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冯亚伟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黄X。


委托代理人冯XX,上海XX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XX,上海XX律师。


被告完甲。


委托代理人黄XX,上海XX律师。


原告黄X与被告完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XX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及其委托代理人冯XX、被告完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黄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X诉称,原、被告自行相识恋爱,婚后夫妻关系不睦,故诉请离婚。


被告完甲辩称,原、被告自行相识恋爱,婚后曾为琐事发生争执,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高中校友,2005年1月建立恋爱关系,2008年8月登记结婚,2012年1月生育一女完乙。婚后双方曾发生争执、意见不一。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原、被告的陈述等为证,经庭审质证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双方曾发生争执、意见不一,但原告据此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据不足。双方应珍惜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互敬互爱,互相信任,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原告黄X要求与被告完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黄X负担。


本判决已于2015年4月27日宣告并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指定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职贝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


  • 2015-04-27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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