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唐X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在辩护人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后,变更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唐X犯罪时是未成年人,认罪态度好,且案发后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通过法庭审理,本院了解到唐X在娱乐会所工作时结交了李XX,并通过李结识其他同案犯,唐X交友不慎,对朋友的邀约不加区分,且法律意识淡薄,对盗窃他人财物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认识不足,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唐X犯罪时属于未成年人,依法应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唐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唐X的犯罪情节,且积极退赔,具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第三款,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