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XX因涉嫌票据诈骗于2014年12月18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XX参与多人以银行承兑汇票“小改大”的方式从重庆市某银行诈骗获得600万的贷款。
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1.本案属于单位犯罪;2.赵XX等人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3.赵XX在共同犯罪中都是听从其他人的安排,属于从犯;4.有自首情节;5.有主动退赃的行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 赵XX 王某 杨某 赵某 明知变造的银行承兑汇票,用于在银行质押贷款,使用金融票据诈骗达60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国有银行的财物所有权,均已构成票据诈骗,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XX均起次要作用,应当减轻处罚,对赵XX的辩护人提出的从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赵XX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2011年2月25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四款 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第三款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第五十八条 第七十一条 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赵X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