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故意伤害罪:判处缓刑

  • 刑事辩护
  • (2017)浙0106刑初9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周金广律师
陪同家属与受害者协商赔偿事宜,取得谅解书,申请取保候审,最终审判阶段争取到缓刑。

案件详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浙0106刑初92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曾用名杨**),女,1990年1月28日出生,汉 族,出生地甘肃省陇西县,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甘肃省玉门
市。因本案于2016年6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行政拘留 十日,同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金广、汪XX,浙江XX律师。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100号起诉 书指控被告人杨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
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 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徐川、被告人杨X及其
辩护人周金广、汪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8日11时许,被告 人杨X在本市西湖区三墩镇丰XX内,因讨要培训费
未果,使用事先准备的“辣椒水”喷射被害人涂X眼睛,后与被 害人涂X抓扯、厮打,造成被害人涂X鼻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双
侧鼻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涂X的伤势已构成轻伤二级。案发 后,被告人杨X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涂X人民币五万元并取得谅 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 人涂X的陈述,证人应某的证言,现场笔录、抓获经过及发立破
案经过、证据保全、收缴清单、病历复印件、体表原始伤情记录 表、医院伤情检查告知书、和解协议、补充协议、谅解书、收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户籍证明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 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 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X自愿认
罪,且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 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X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
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 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
十四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
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 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宗盼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X


  • 2017-02-20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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