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危险驾驶罪:判处缓刑

  • 刑事辩护
  • (2017)浙0109刑初27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周金广律师
出庭辩护,争取到缓刑。

案件详情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浙0109刑初278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X,男,1987年12月11日出生于江西省都昌县,汉族 ,大专文化,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17
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金广,浙江XX律师。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二刑诉[2017]108号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X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
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王X出庭,指控:2017年2月17日凌晨, 被告人付X饮酒后驾驶赣G×××××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至杭
州市钱江三桥滨江上匝道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付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9mg/100ml。建议对被告人付X判处拘役
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付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 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同时采纳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
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 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 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 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 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鲍 桂 兰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郑XX


  • 2017-02-23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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