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甲X,男,1986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 太原市尖草坪区某镇某村村民,住太原市尖草坪区某镇某村某街某户,身份证号:xxxxxxx。
委托代理人滑XX,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乙X,女,1986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某公司员工,住太原市小店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号,身份证号:xxxxxx。
委托代理人孙XX,XX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星花,XX因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甲X与被告乙X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甲X及其委托代理人滑XX、被告乙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周星花到庭参加诉讼,办案现已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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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彩礼能否返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彩礼返还还应结合当事人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双方的家庭状况、财产用途去向、有无子女、当地经济条件等具体情况综合进行考量。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双方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只是完成了法律上的登记手续。但是夫妻双方并没有建立起较深的夫妻感情,也无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且原告支付彩礼可能动用了其家庭非常可观的财产。根据公平原则,应予以部分返还彩礼
。鉴于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短,且双方均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甲X与被告乙X离婚。
二、被告乙X返还原告甲X彩礼x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
三、某彩电一台归原告甲X所有。
诉讼费300元,原告甲X负担150元,被告乙X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X
人民陪审员:李XX
人民陪审员:李瑞芳
二0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杨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