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乙X,女,1986年某年某月出生,汉族,某公司员工,住太原市小店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号。
委托代理人孙XX,XX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星花,XX因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甲某,男,1986年某年某月出生,汉族,太原市尖草坪区某镇某村村民,主太原市尖草坪区某镇某村某街某户。
上诉人乙X因离婚纠纷一案,不符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15)尖民初字第1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乙X及委托代理人孙XX、周星花,被上诉人甲某到庭参加诉讼。办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彩礼返还还应结合当事人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双方的家庭状况、财产用途去向、有无子女、当地经济条件等具体情况综合进行考量。双方当事人虽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没有建立起较深的夫妻感情,应予以部分返还彩礼。上诉人主张分割村里为每户每人发放面积15平方米价值6万元的财产,因该政策只有买房时才享有,因双方当事人未予买房,该权利没有实际享有,上诉人主张应予分割,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乙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郝利亚
代理审判员 袁强
代理审判员 成志刚
二0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任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