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5日,被告丈夫张XX与原告刘X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约定原告刘X以224万元的价格购买系争房屋。当天,原告刘X支付张XX定金5万元。同年10月18日,由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以224万元的价格向被告购买系争房屋。合同同时约定,乙方已支付定金5万元转为首付款,签订合同当日,乙方再向甲方支付首期房款63万元;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且抵押权人许可的最短时间内至抵押权人处全额清偿贷款余款,并在过户前注销抵押。若首期房价款不足以清偿贷款的,不足部分由甲方自筹。乙方通过贷款方式向甲方支付第二期房款156万元。甲、乙双方确认在2015年12月31日前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过户手续。甲方未按约定的期限过户的,每逾期一日应按乙方已付款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实际履行之日。自逾期之日起,乙方有权催告甲方履行,在乙方催告的宽限期届满后甲方仍未履行的,乙方有权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总房价款的20%违约金。当天,原告支付被告房款63万元。2015年12月18日,被告将系争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对系争房屋的卫生间漏水作了维修后入住。因被告未注销系争房屋上的银行抵押并配合原告办理过户,遂由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于法不悖,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买卖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被告首期房款,但被告未能按约归还系争房屋上的贷款,并注销抵押,导致双方未能按约过户,遂由原告提起诉讼,本案审理中,又因被告方的原因系争房屋被法院司法查封,导致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原告购房目的无法实现,为此,原告诉请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由被告退还已付房款,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至于原告提出的差价损失赔偿。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本案中,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丧失一次以同等价格购房的机会,造成原告再购房的差价损失,该损失已超过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故原告主张损失赔偿,符合规定,应予支持。参照相关部门的评估,结合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本院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差价损失100万元。原告同意在合同解除后将系争房屋返还给被告,并无不妥,可予准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