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又成功辩护一起刑事案件。经过努力和协调,使被告人刑期降到最低。
基本案情:有一伙汪X大盗三人,全国各地盗窃。案发后,覃xx的家属找到本律师,本律师去检察院阅卷后发现,这个案件中,覃XX是主犯、有前科、还有多项从重处罚情节,比如,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书写明:盗窃数额巨大;携带凶器盗窃;多次实施盗窃;流窜作案;有前科劣迹,建议判处4年至8年刑期,并处罚金。
本律师作为辩护人,在认真阅卷,研究案卷材料的情况下,发现覃xx,在全国多个省市网吧盗窃手机,主要为苹果手机,价值大,数量多,多达40多单。而且,每个网吧都有监控视频,因此要找出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真是难上加难。但功夫不负有心人,在辩护人根据公安机关制作的材料中就赃物、地点、时间、人物等各要件一单一单比对的情况下,
发现有多起盗窃事实达不到证据充分、事实确凿、控方的证据链出现问题、辩护人抓住这点大做文章,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判决书引用原文XX被害人陈述被盗手机时间与被告人xx在现场出现的作案时间吻合,但上述被害人没有对被告人xx进行辨认,亦没有对现场监控视频中被害人本人所处的位置及其被盗手机的位置进行辨认,公诉机关所列举的上述证据仅能证实被告人xx在上述案发现场的目的是寻找盗窃作案对象,但不能证实被告人xx具体实施或与他人共同实施了上述被害人手机的行为,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在上述现场盗窃了上述被害人的手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其上述指控,本院不予确认。”
在被羁押了约1年半时间里,经过大半年的庭审,开过2次庭,中间经过了一个春节,终于在次年夏天的时候迎来判决(判决2年),不久之后被告人就恢复了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