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SX。
辩护人李常永律师。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SX于2014年某月某日,受朋友之邀,与网友多人一起来蓟县游玩。一起用晚餐并饮用啤酒白酒,被害人HX酒醉。被告人SX遂起歹意,于当晚9时左右,趁HX醉酒不能反抗之机,强行将其奸淫。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SX犯有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应当宣告无罪(具体略)。
本院认为:被害人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陈述被强奸,其后又三次作出自愿发生性关系的陈述,被害人称改变陈述的原因系被害人的亲属表示愿意给予其经济补偿。但是仅有其一人陈述,无其他证据作不足采信。……被告人SX到案后的供述一致,且其供述的关于房间选定、吃饭时被害人的举止、发生两次争吵的过程和内容,与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内容吻合,可信度较高。……视听资料、证人证言、110接处警记录单、鉴定意见等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二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但上述证据不能证实SX趁被害人醉酒之机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先后作出自相矛盾的陈述,且与在案证据存在多处矛盾,本院无法采信。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SX犯有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辩护人发表的无罪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SX无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