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涉嫌强奸罪,成功辩护,判决无罪

  • 刑事辩护
  • (2015)蓟刑初字第023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常永律师
经律师力辩,当事人获得无罪判决,还当事人以清白,无罪释放。

案件详情

    被告人SX。

    辩护人李常永律师。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SX于2014年某月某日,受朋友之邀,与网友多人一起来蓟县游玩。一起用晚餐并饮用啤酒白酒,被害人HX酒醉。被告人SX遂起歹意,于当晚9时左右,趁HX醉酒不能反抗之机,强行将其奸淫。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SX犯有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应当宣告无罪(具体略)。

    本院认为:被害人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陈述被强奸,其后又三次作出自愿发生性关系的陈述,被害人称改变陈述的原因系被害人的亲属表示愿意给予其经济补偿。但是仅有其一人陈述,无其他证据作不足采信。……被告人SX到案后的供述一致,且其供述的关于房间选定、吃饭时被害人的举止、发生两次争吵的过程和内容,与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内容吻合,可信度较高。……视听资料、证人证言、110接处警记录单、鉴定意见等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二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但上述证据不能证实SX趁被害人醉酒之机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先后作出自相矛盾的陈述,且与在案证据存在多处矛盾,本院无法采信。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SX犯有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辩护人发表的无罪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SX无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2015-12-16
  •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