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 (2015)湾民一初字第7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熊文茜律师
收集相关证据材料、进行法律分析,查阅相关法条。

案件详情

  原告南昌XX公司诉被告江西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熊文茜、被告信丰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戴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诉称:2012年12月4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出租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承租原告湾里区“XXX”综合楼第三层,建筑面积639.67平方米;租赁期限为2013年1月5日至2015年1月4日;租金为7000元/月,于每月5日前支付,逾期超过3日视为被告放弃履行本合同,原告有权终止合同并可处理房内一切设施,被告所交14000元信誉保证金不予退还。2012年12月4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原告按0.85元/平方米,按月收取物管费。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租赁房屋并提供物业服务。但被告自2014年10月起未支付租金及物管费。上述合同到期后,被告并未腾退租赁房屋,而是一直实际占用租赁房屋。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缴纳租金及物管费,并腾退租赁房屋,但被告均不予理睬。为维护原告自身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腾退租赁房屋;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金63000元(暂计至2015年6月5日,要求计算至被告腾退房屋之日);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4896元(暂计至2015年6月5日,要求计算至被告腾退房屋之日);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签订的《房屋出租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双方均应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付了租赁房屋并提供物业服务,被告认可自2014年10月起即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的义务,且自租赁期间届满后仍占用租赁房屋,被告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且于法无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腾退房屋、支付63000元租金及4896元物业管理费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二百二十六条、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西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出“XXX”综合楼第三层;

  二、被告江西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XX公司房屋租金63000元及物业管理费489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7.4元,由被告江西XX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XX

  助理审判员夏X

  人民陪审员杨XX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XX


  • 2015-08-21
  •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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