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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X与徐X、刘X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7)赣0121民初118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熊文茜律师
分析证据材料、收集相关证据、分析法律关系、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案件详情

  原告胡X1与被告徐X、刘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赖世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X1及其委托代理人万XX、熊文茜、被告徐X、刘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X1诉称:2016年10月26日,被告徐X介绍原告与被告刘X相识,后刘X于2016年11月2日到原告家中与原告父母见面,原告支付2800元见面礼给被告刘X。后经双方及家长多次协商确定,原告与被告刘X于2016年12月4日在洁慧花园酒店三楼办理订婚仪式,同时确定原告应当在当日支付96000元礼金及金银首饰(四金和钻戒)以及见面礼13760元。订婚当天原告将以上财物均交给被告徐X,再由徐X分派。但在订婚后,被告刘X却拒不履行婚约,原告父母多次与两被告联系,均拒不归还原告支付的彩礼、见面礼及金银首饰。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返还彩礼96000元、见面礼16560元及金银首饰(价值24752元)。

  本院认为,彩礼是依照习俗,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当事人一方赠送给另一方的礼金,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本案中原告胡X1有权请求女方返还彩礼。关于彩礼的范围及返还的数额,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女方收取男方彩礼96000元的事实,但考虑到双方订婚后曾共同生活,且原告不能证明最终未办理结婚登记完全是被告刘X的过错导致,故本院酌定返还数额为80000元。对于原告提出的,第一次去男方家中给被告刘X的见面礼2800元,订婚时给刘X的6800元、给刘X弟弟的2800元,给女方亲戚的16个120元红包、7个320元红包,共计16560元,本院认为不属于“彩礼”的范围,对这部分返还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女方收取的首饰,金项链1条、金耳环1对、金手镯1个、金戒指1枚、钻戒1枚,购买价共计24752元,被告刘X认可并同意返还,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返还主体,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徐X直接收取了彩礼,故驳回原告对被告徐X的诉讼请求。虽然被告刘X表示除了首饰对其他的均不知情,但作为婚约的当事人,不能当然地免除其返还义务。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X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胡X1彩礼80000元;

  二、被告刘X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胡X1金项链1条、金耳环1对、金手镯1个、金戒指1枚、钻戒1枚(购买价共计24752元);

  三、驳回原告胡X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6元,减半收取1523元,由原告胡X1负担363元,由被告刘X负担11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赖XX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高XX


  • 2017-06-06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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