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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王XX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交通事故
  • (2016)鲁0112民初405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振虎律师
对原告身体受到伤害的伤残等级进行申请鉴定,鉴定之后根据相关鉴定结果及法律依据,计算出每项赔偿数额,后向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案件详情

  2015年9月9日,被告王某某驾驶翼JG22XX/翼JJHX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济乐高速延长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沙河XX南侧时,与同向行驶的原告李XX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使原告李XX受伤,二轮电动车损坏,后原告李XX被送至济南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66天,2016年2月22日出院。在住院期间,原告因无力负担高额的医疗费用,已就截止到2015年11月10日的医疗费先行起诉赔偿,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做出了(2015)历城民初字第35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案由为侵权责任纠纷,被告王某某对原告李XX的损害承担90%的赔偿责任。被告中国XX公司在承保范围内赔偿,现原告后续产生部分费用无法得到赔偿,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

  一、被告中国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XX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二、被告中国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XX护理费55949.12元。

  三、被告中国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XX交通费1000元。

  四、被告中国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XX残疾赔偿金49050.88元。

  五、被告中国XX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XX残疾赔偿金354459.90元。

  六、被告中国XX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XX医疗费54624.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940元、营养费3240元。

  七、被告王某某赔偿原告李XX鉴定费5433.30元。

  八、原告李XX返还被告王某某垫付款43000元。

  九、驳回原告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 2016-12-22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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