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XX某某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济南市某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3月5日作出的济城执某某综处字(2014)第7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1号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4月3日向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诉称:原告建设的位于某某区北XX于2006年验收并交付使用,2008年,济南市住户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该小区1、2、4、5、7号楼办理了房产证。但被告于2015年3月5日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建设的金色港湾小区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面积建设,并对原告罚款147万元。原告认为金色港湾小区1、2、4、5、7号楼已经办理了房产证,属于合法建设,被告无权再对已经办理房产证的建设进行处罚;即使原告超出规划面积建设,也仅是3、6号楼超出面积,被告可以对3、6号楼违法行为超过2年追诉期限;被告的1号处罚决定书对没有超出规划的建设进行处罚,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1号处罚决定书。
被告答辩称:2014年10月16日,济南市某某区解决城市建设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中,原告建设的金色港湾小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批准的施工图纸进行建设,规划许可面积为46376.41平方米,实际建设面积为57193.86平方米,违法建设工程造价为489XXXX1010.62元。被告依据《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67条的规定给予原告罚款147万元的处罚,履行了法定程序,证据充分;原告的违法建设行为一直处于继续或者延续状态,被告的处罚没有超出2年追诉期。
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