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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XX与严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土地房产
  • (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4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朱群生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游XX,男。


委托代理人钟XX,广东XX律师。


被告严XX,男。


委托代理人朱群生,广东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游XX与被告严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游XX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游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游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  洪  印



书 记 员 叶XX(兼)


  • 2015-04-13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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