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游XX,男。
委托代理人钟XX,广东XX律师。
被告严XX,男。
委托代理人朱群生,广东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游XX与被告严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游XX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游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游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 洪 印
书 记 员 叶XX(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