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曹X犯妨碍公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8)苏0104刑初74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徐应超律师
1、袭警类案件,在短时间内成功取保释放; 2、通过速裁程序,实现案件快速处理,最终被判处缓刑,当事人重获自由,得到其称赞与认可。

案件详情

  案件介绍

  2018年3月份某天,曹X驾车带人之南京市秦淮区某地铁站附近时,遇到正在进行交通执勤的民警查处违章,交警以曹X违章载人为由对其进行处罚,曹X不服,虽与之产生争执,欲驾车驶离,民警组织遂进而与民警发生肢体冲突,曹X只用物品导致执勤民警受伤,引发大量群众围观阻碍了正常的交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遂被公安以涉嫌妨碍公务罪刑事拘留。

  律师工作:

  1、该案因家属及时委托律师代理,为后续的辩护工作赢得了充分的时间。

  2、袭警类案件因其受害方的特殊性,警察执法的正当性,通常这类案件极难在侦查期间取保候审。

  3、律师通过会见、调查取证,发现该案造成的后果达不到严重程度,所造成的影响也是短暂的,为造成社会的强烈反响。

  4、加之律师通过会见后,与当事人有效沟通,其也及时的认罪悔罪,得到了公安机关的认可。

  5、律师经过沟通工作,涉案民警对当事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赔偿了其损失。

  6、最终,当事人在被刑事拘留仅7天时即成功取保释放,效果十分显著。

  7、通过律师辩护,检察院采纳律师观点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法院最终也采纳观点,该案经过快速审理,最终当事人也适用了缓刑,案件圆满解决。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2018-08-24
  •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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