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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基伟律师:他人借用当事人的信用卡导致欠款,当事人的诉请全部支持!

  • 债权债务
  • (2018)鲁0686民初202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柳基伟律师
【律师点评】当事人对外出借信用卡,该出借行为是否有效呢? 2015年9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自然人之间以借用信用卡方式提供借款的约定被视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此时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生效。 在以上原则及法理基础上,代理律师充分考虑信用卡的欠款产生时间,花费近十小时的时间,将当事人的信用卡账单逐一排查,并跟当事人将还款明细逐一对照,最终将本案的具体款项核算清晰,法院全部支持了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

案件详情

  2017年5月开始,被告范X借用刘X的五张信用卡使用,在此期间信用卡导致数万元欠款,2017年8月范X又通过刘X的某银行信用卡备用金向刘X借款4万余元。至今上述款项,范X均未偿还,刘X不得不自己想办法偿还信用卡的有关欠款。2018年7月,刘X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范X偿还之前的借款及信用卡欠款共计7万余元。被告范X辩称:支付宝转账共计42000元,这笔钱是借的。

  为此,原告向法院提交欠条、XX宝截图、XX银行信用卡账单、XX银行信用卡账单、XX银行信用卡账单、XX银行信用卡账单、XX银行信用卡账单、原告信用卡还款情况说明。法院组织当事人在第一次庭审中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法院予以认可并在案佐证。

  根据以上证据结合本案庭审笔录,一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被告范X于2017年5月借用原告信用卡五张,系XX银行信用卡一张、XX银行信用卡一张、XX银行信用卡一张、XX银行信用卡一张、XX银行信用卡一张,被告自2017奶奶5月至2017奶奶8月14日期间使用原告信用卡导致原告信用卡欠款29450元,被告于2018年2月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欠款载明范X欠刘X人民币29450元,于2018年5月10日前还清。

  法院据此认定:刘X与范X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共欠原告7145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主张向原告还款12550元,无证据证实该主张,法院不予采信,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在第二次开庭未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等权利,本院采纳原告提供的有关证据。判令被告范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刘X借款人民币71450元及利息(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714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


  • 2018-11-17
  • 栖霞市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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