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未处理的,依据刑法第77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故而,在缓刑考验期间发下漏罪的,应当依法撤销缓刑,并对漏罪实行数罪并罚。但是,若数罪并罚后仍然符合法定判处缓刑的条件,仍可以考虑对其适用缓刑。
参考案例:
公诉机关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X,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
14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7日被海盐
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1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XX、沈沁梅,浙江XX律师。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 取他人财物,计价值人民币16896元(其中人民币496.5元未遂)
,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归案 后,被告人某X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
轻处罚。被告人某X主动退出了赃款,本案被害单位的损失能 得到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某X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被
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 罪并罚。考虑到被告人某X犯罪情节较轻,又系在校学生,且
有悔罪表现,数罪并罚后仍符合缓刑的条件,可采纳辩护意见, 对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