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X与林X系朋友关系。林X因资金需要欲向其母苏X借款,但苏X不肯。林X遂向石X提出由石X出面代为向其母苏X借款,并承诺借款拿到后,会自行向其母苏X说明实际借款情况并主动替石X拿回借条,石X碍于朋友情谊遂答应了林X的代为借款要求。2015年4月22日,石X向苏X提出借款30万元的请求并在当天出具借条一张。次日在收到借款后,石X随即将借款30万元分三笔转账至林X配偶陈X的账户内,而后催促林X和其母亲说明情况,尽快将借条取回。而后不久,林X便将石X出具的借条归还石X,石X基于朋友间的信任,并未仔细检查辨认。
直至2016年9月2日,苏X诉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要求石X归还30万元借款,方觉事有不妥。石X仔细辨认了林X归还的借条及苏X起诉的借条才发现林X归还的借条并非当时自己所书写的,而是林X模仿真正借条格式及签名伪造的,他被欺骗了。而后我方接受石X的委托,在我方协助下石X迅速收集了充分的证据,第一时间向法院提出了追加林X及其配偶为共同被告的申请,并就事情的缘由进行了答辩并完成举证。
其后不久,我方接到法院通知,原告苏X主动提出了撤诉申请。裁定书内容原告苏X与被告石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苏X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可予准许。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X撤诉。案件受理费6151元,减半收取3075.5元,由原告苏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