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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与顾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5)吴江少民初字第0008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邢波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刘X,出生。


委托代理人邢波,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XX。


被告顾XX,出生。


原告刘X与被告顾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金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及其委托代理人邢波、钱XX、被告顾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初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下一子,取名顾XX,现就读初中一年级。婚后被告没有稳定的工作,经常以各种理由欺骗原告向原告支取二人的积蓄,后来被告经常性地夜不归宿,对妻儿及家庭不管不问,考虑到孩子,原告对被告的行为一直容忍劝诫。2008年2月被告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被告的婚外情暴露,原告在家人和朋友的劝说下,同时考虑到孩子和债务的问题,又再给了被告一个机会,但被告恢复后依旧我行我素。2008年至今,原、被告之间没有正常的沟通与交流,被告对原告使用冷暴力,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消耗殆尽,无休止的争吵也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健康,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儿子顾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儿子独立生活时止;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顾XX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经常性地夜不归宿以及向原告要钱X是以前的事情,那时原告年轻易冲动会犯错。但现在孩子长大了,为了家庭和孩子,被告一直努力,想让这个家完整地维持下去,所以才将自己名下房产的份额过户给儿子。原告说被告我行我素、使用冷暴力,也不是被告单方面的原因。原告提出离婚后,被告问过孩子,孩子说不希望他们离婚,他会努力学习,让他们少操心,这就坚定了被告好好维持家庭的信心,被告要做一个好家长。


经审理查明,刘X与顾XX于2001年初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顾XX,现就读初中一年级。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顾XX经常性地夜不归宿以及有婚外情等原因导致感情不睦,双方于2009年开始分房而睡。


另查明,原由刘X与顾XX共有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XX(西)15幢102室的房屋,在2015年1月13日变更登记为由刘X与顾XX共有。


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的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双方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认为,双方系自由恋爱,婚后又共同生活了十余年,双方的婚姻基础比较牢固,虽然被告曾夜不归宿以及有外遇,但现已表明了悔改之意,原告宜再给被告一次机会。只要双方彼此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从儿子的健康成长出发,加强沟通,增进理解,特别是被告要彻底改正自己的不足,踏实工作,多多关心原告和儿子,夫妻有和好的可能。因此,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多为对方着想,互谅互让,互敬互爱,努力增进夫妻感情,共同建设、维护美满和谐的幸福家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刘X与被告顾XX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99;开户行:XXX)。


代理审判员  张金花



书 记 员  俞XX


  • 2015-05-05
  •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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