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运输毒品352克——经律师辩护一审获轻判

  • 综合类型
  • (2018)川01刑初26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万鹿勇律师
通过及时介入案件,分析案情,并与嫌疑人沟通后做罪轻辩护,找到嫌疑人作为运输毒品从犯的这一关键点,从而为嫌疑人得到轻判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案件详情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4日22时许,被告人甘XX为牟取高额报酬在他人指使安排下,采用体内藏毒方式乘坐航班号为EU2216的飞机将毒品海洛因从云南西XX运输至本市,次日凌晨1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双流机场将其挡获,后其在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永宁派出所从体内排出短条状物体63颗,共计净重352.34克,经抽样鉴定,均含有海洛因成分。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人甘XX采用体内藏毒方式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352.3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甘XX的刑事责任。

  辩护思路: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到法院阅卷,并到看守所会见嫌疑人,嫌疑人对犯罪事实无异议,愿意认罪。基于此,辩护人决定做罪轻辩护,并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甘XX系运输毒品犯罪的从犯,应该减轻处罚。

  2、甘XX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3、涉案毒品全部被收缴,未流入社会,没有给社会造成实质性的危害。

  4、在一审庭审过程中,甘XX自愿认罪。

  5、甘XX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

  裁判结果: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甘XX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通过体内藏毒方式,运输毒品海洛因352.34克,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且数量大。甘XX受他人安排运输毒品,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甘XX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甘XX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 2018-08-20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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