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A自2017年10月23日起分七次向原告借款累计893000元,目前已归还593000元,尚欠本金30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经济紧张为由拒不归还。无奈之下,原告找到被告B,2018年6月1日被告A书面对被告B的欠款表示认可,并愿意承担共同还款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约定的还款期为2018年6月30日。还款期到期后,两被告拒绝还款。原告认为,两被告不按照借款合同偿还借款的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是一种违约行为。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诉求被告还借款30万元,并提交了借条、收到及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其向被告出借款项及支付借款的事实,上述证据中,虽然原告的转款数额低于债务人出具借据中显示的借款数额,但被告A均以出具收到条的形式对借款数额进行了确认,在偿还部分借款后,被告B对尚欠借款数额在其签署的保证书中子以确认,被告B签署保证书,自愿与被告A共同偿还借款,系被告B对涉案债务的自愿加入,该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确认,故原告的该项诉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A出具的借款借据中,承诺了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但计算利率超出了法律规定,现原告自愿调整为年利率24%,并自被告B签署的保证书中承诺的逾期之日起计算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做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做之日起10日内付给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息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