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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XX与孙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8)黑0202民初72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盛元平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毛XX,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X,齐齐哈尔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XX,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元平、马XX,黑龙江XX律师。
原告毛XX与被告孙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毛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购置电脑汇款180,0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5月5日向被告经营的齐齐哈尔市XX购置电脑80台,双方经协商达成成交价为18万元货款,被告接到汇款后,迟迟不给原告发货,最后被告将该笔货款挪做他用,使得原告应得到的80台电脑化为泡影。
原告认为,被告接到货款后,应及时向原告发送所购置的电脑,被告将货款挪做他用,系违约,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经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8日作出的(2017)黑0281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及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7)黑02刑终270号刑事裁定书认定,2015年10月,薛XX在帮助被害人刘X1与毛XX合伙经营的“古堡网咖”装修过程中,谎称能购买便宜的电脑,并以需要交定金为由,让刘X1、毛XX向齐齐哈尔百脑汇万维电脑经销部业主孙XX的银行卡账户内汇款,当日刘X1、毛XX汇入该银行卡内18万元。
薛XX实施隐瞒真相行为,使被害人刘X1陷入错误认识,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二个月,非法所得18万元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据此,原告所主张的18万元货款经刑事判决已经认定为非法所得,且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为刘X1,原告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非本案的适格原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毛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0.00元,退还原告毛XX。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辛麟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梁XX
  • 2018-04-27
  •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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