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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XX与吴XX、陈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5)思民保字第50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叶仲荣律师

案件详情




申请人叶XX,女,191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代理人叶仲荣、刘XX,福建XX律师。


被申请人吴XX,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被申请人陈X,女,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叶XX与被申请人吴XX、陈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讼争标的物即被申请人陈X名下的房产,申请人并已提供案外人名下的房产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为保证财产保全担保的有效性,应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予以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讼争标的物即被申请人陈X名下的房产;


二、冻结申请人叶XX提供的担保物即案外人名下的房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2520元,由申请人叶XX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王 俭



代书 记员 陈XX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 2015-06-04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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