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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XX公司与厦门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6)闽0205民初298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叶仲荣律师

案件详情

福州XX公司与厦门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205民初2980号
原告:福州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市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0179596F。
法定代表人:郑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仲荣,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XX**海投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16031525。
法定代表人:丁X,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XX公司与被告厦门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以被告厦门XX公司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原告福州XX公司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州XX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芦 絮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代书记员  杜XX
  • 1970-01-01
  •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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