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方XX,女,汉族,1980年8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代理人黄XX、李刚杰,福建XX律师。
被执行人吕XX,男,汉族,1977年12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申请执行人方XX与被执行人吕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1月1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银行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方XX有债权134.2万元及利息未受偿,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欧 海
审判员 江XX
审判员 唐XX
书记员 黄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