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刘XX诉徐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
孙欢欢律师 在线
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 高级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4340
    服务人数
  • 12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原告刘XX,男,198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委托代理人孙XX,黑龙江XX律师。
被告徐X,男,1993年4月14日出生,满族,住齐齐哈尔市梅XX。
原告刘XX与被告徐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民三庭庭长黄莉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金雳、代理审判员苑海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
原告起诉称,2015年2月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原告按约定将20万元存入双方约定的股票帐户,双方约定利息及综合管理费为月2%,借款期限3个月。借款期满后,原告仅收回部分本金。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按照协议约定应归还原告的本金、管理费,利息及律师费共计87,656.66元。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无法核实案件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1.00元,退回给原告刘XX。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莉
审判员金雳
代理审判员苑海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XX
  • 2016-05-25
  •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孙欢欢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孙欢欢律师
5.0分服务:4340人执业:12年
孙欢欢律师
12302201****4434 执业认证
  • 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 债权债务 金融保险 刑事辩护
  •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爱格广场七楼
孙欢欢律师,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股权合伙人律师,铭昊律师学院院长,刑事部部长,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齐齐哈...
  • 182 4669 1940
  • 18246691940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