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男,198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委托代理人孙XX,黑龙江XX律师。
被告徐X,男,1993年4月14日出生,满族,住齐齐哈尔市梅XX。
原告刘XX与被告徐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民三庭庭长黄莉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金雳、代理审判员苑海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
原告起诉称,2015年2月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原告按约定将20万元存入双方约定的股票帐户,双方约定利息及综合管理费为月2%,借款期限3个月。借款期满后,原告仅收回部分本金。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按照协议约定应归还原告的本金、管理费,利息及律师费共计87,656.66元。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无法核实案件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1.00元,退回给原告刘XX。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莉
审判员金雳
代理审判员苑海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