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原告邓XX与被告厦门市XX公司、叶XX、许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5)湖民初字第274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叶仲荣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邓XX,男,198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
委托代理人叶仲荣、刘XX(实习),福建XX律师。
被告厦门市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陈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XX,公司职员。
被告叶XX,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许修×,男,195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委托代理人李XX,福建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XX与被告厦门市XX公司、叶XX、许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邓XX负担。
审判长王迎春
人民陪审员张开顺
人民陪审员杨红霞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曾XX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 2015-10-13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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