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XX。
被告李X。
委托代理人康XX、姜向阳,陕西XX律师。
被告郭X。
被告彭X。
被告高X。
原告姜XX与被告李X、郭X、彭X、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XX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X、彭X、高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姜XX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XX撤回对被告郭X、彭X、高X的起诉。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鱼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