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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姜XX与被告李X、郭X、彭X、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3)榆民一初字第0128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姜向阳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姜XX。


被告李X。


委托代理人康XX、姜向阳,陕西XX律师。


被告郭X。


被告彭X。


被告高X。


原告姜XX与被告李X、郭X、彭X、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XX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X、彭X、高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姜XX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XX撤回对被告郭X、彭X、高X的起诉。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鱼XX


  • 2014-09-24
  •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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