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王X与容XX、朱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6)鄂0107执12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德来颂律所律师

案件详情

申请执行人王X,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谢XX,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容XX,武X××开发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朱XX,无职业。
关于原告王X诉被告容XX、朱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的(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X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当日依法受理。
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的和法律的有关规定,被执行人容XX、朱XX应当共同履行下列义务:1、返还王X借款40,000元及逾期利息5,620元;2、从2016年2月13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每日按0.175‰向王X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前款标的执行完毕时再予计算);3、承担案件受理费803元,第一次公告费300元,第二次公告费300元,负担执行费521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容XX、朱XX的银行存款47,544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旗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陈XX
  • 2016-03-08
  •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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