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XX,男,1971年6月3日生,汉族,四川省越西县人,居民,户籍地为四川省越西县,现住四川省西昌市。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男,四川XX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女,四川XX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XX公司(原曲靖市XX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XXXX1222272Q。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旅游度假区大渔片区海晏村黄山XX***号。
法定代表人:周XX,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女,云南XX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女,云南XX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保山市隆阳区地方公路管理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XXXX32704570W。
住所地:隆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XX,任该公路管理段段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双桥,男,云南XX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保山市人民政府工贸园区管理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XXXX54663301R。
住所地:保山工贸园区青堡路南XX*楼。
法定代表人:杨XX,男,任该工贸园区管理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男,云南XX。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蒋XX,男,1976年6月6日生,汉族,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人,居民(从事建筑施工),户籍地为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现住云南省楚雄市东南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XX,男,云南XX。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唐XX、马XX诉被告云南XX公司、被告保山市隆阳区地方公路管理段、被告保山市人民政府工贸园区管理委员会及第三人蒋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
审理中,经被告云南XX公司申请,本院追加蒋XX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2018年7月26日,原告唐XX、马XX以无法实现诉讼目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享有对自己民事权利处分的权利。
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
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XX、马XX撤回对被告云南XX公司、被告保山市隆阳区地方公路管理段、被告保山市人民政府工贸园区管理委员会及第三人蒋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550元,减半征收10275元,由原告唐XX、马XX负担。
审判长郑汝松
人民陪审员邹燕
人民陪审员王海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