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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X与罗X、巴中XX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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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X,男,生于1953年2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代理人:刘艾汶,四川XX律师。
被告:罗X,男,生于1981年1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巴中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江北大道西XX。
法定代表人:陈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XX,四川XX律师。
原告向X诉被告罗X、巴中XX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经审查,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已就罗X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进行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因被告罗X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所涉的纠纷也在该刑事案件的侦查范围内,现本案已移送公安机关,依据”先刑后民”的原则,本案应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向X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25元,退还原告向X。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被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黎臻懿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蒲XX
  • 2018-08-02
  •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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