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盖XX,2015年1月1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XX,黑龙江XX律师。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以齐铁检刑诉(201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盖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盖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24日,被告人盖XX因与他人发生口角怕遭到报复,携带单刃尖刀与妻子刘XX出门躲避。后遇到同村村民王XX(男,39岁),双方因故发生厮打。盖XX用刀把将王XX头、面部打伤,后王XX用该刀将刘XX左大腿、左臀部刺伤。经鉴定:王XX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3年11月24日,被告人盖XX要求其亲属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盖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盖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同时提出盖XX对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盖XX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无异议,无辩解。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被告人盖XX辩护人辩护认为,1.被告人盖XX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盖XX本次犯罪是初犯,无前科、劣迹;3.被告人盖XX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4.被告人盖XX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盖XX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4日,被告人盖XX因与他人发生口角怕遭到报复,携带单刃尖刀与妻子刘XX出门躲避。后遇到同村村民王XX(男,39岁),双方因故发生厮打。盖XX用刀把将王XX头、面部打伤,后王XX夺过盖XX手中尖刀将刘XX左大腿、左臀部刺伤。经黑龙江省公安厅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王XX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3年11月24日,被告人盖XX要求其亲属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被告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物证
作案工具照片,证实被告人盖XX实施伤害被害人所使用的作案工具尖刀1把。
书证
1.户籍证明1份,证实被告人盖XX的自然身份情况;
2.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盖XX作案工具尖刀1把。
3.放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声明书,证实被害人王XX放弃要求盖XX民事赔偿的请求。
4.赔偿协议书,证实被害人王XX与刘XX达成赔偿协议,王XX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刘XX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
5.谅解书,证实被告人盖XX取得了被害人王XX的谅解,被害人请求法院对盖XX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6.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将鉴定意见送达给被害人王XX、被告人盖XX。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刘XX的证言,证实盖XX是其爱人,王XX是其同村邻居。2013年11月24日晚上18点左右,盖XX回家后跟其说让其一同出去溜达一圈,其与盖XX就一起出门了。在星河食杂店门前,其和盖XX碰到王XX,其和盖XX跟王XX打招呼,王XX上前跟盖XX说,咋地,你想在我哥们身上起点啊,同时还骂盖XX并且拿拳头打盖XX,两人就撕扯起来了,其就上前拉仗。王XX打其胸部一下,其就蹲下了。其起来后看见盖XX手里拿着东西打王XX脑袋,其上前让盖XX把东西扔了,盖XX就把东西扔了。其就推盖XX让盖XX回家,在推盖XX的时候其感觉左臀部一疼,其就大叫一声趴在地上了。看见王XX手里拿刀追着盖XX,盖XX见王XX手里拿刀,盖XX就跑了。等其努力站起来就看到王XX站在其身前了,没等其反映过来王XX就用刀给其左大腿根内侧一刀,还说要将其捅死,然后其喊救命,过一会就晕过去了。
2.证人梁X的证言,证实其与盖XX和王XX是同村村民。2013年11月24日晚上18点左右,其和盖XX在麻将馆玩扑克,因打扑克的事情发生口角,盖XX用手打其脸上两下,还没等其还手,就被人拉开了。之后其就回家了。期间并没有跟其他人电话联系。
3.证人盖X的证言,证实其与盖XX是亲哥俩。2013年11月24日18时左右,有一个人给其打电话,告诉其梁X与盖XX在麻将馆发生口角,梁X找王XX来找盖XX了,让盖XX出去躲一躲。然后其到盖XX家并告诉盖XX出去躲躲,然后其就回家了。后来其又接到一个电话,告诉其盖XX的妻子刘XX被捅坏了,让其赶快将刘XX送去医院。其与母亲到达现场后,看到刘XX满身是血,然后盖XX对其说,他把王XX打坏了,让其帮忙报警,有可能涉及到犯罪了,他也给治保主任王XX挂电话了。
4.证人刘X的证言,证实其于盖XX和刘XX都是同村村民。2013年11月24日傍晚,盖XX和梁X因为打扑克发生口角,盖XX回手打梁X了但是打没打到其没看到。后来其将二人拉开了。随后其将盖XX及其妻子送回家了。其没有看到梁X打电话。食杂店老板康XX将梁X送回家的。半小时后盖X给其打电话告诉其弟媳刘XX被王XX扎伤了,让其过去帮忙送到医院。其就到现场看到盖XX妻子躺在地上,然后其就将盖XX妻子送医院去了。
5.证人康XX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24日晚上梁X、盖XX、刘XX和刘X在其家中打扑克。盖XX跟梁X因为打扑克发生口角,盖XX用扑克打了梁X脸一下,两人争吵几句就散了。当时没看到梁X打电话,也没有看到其他人打电话。随后其将梁X送回家,在途中梁X也没有打电话。
(四)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王XX的陈述,证实2013年11月24日17时30分,其在扎龙乡哈拉乌苏XX遇到同村居民盖XX与妻子刘XX,因琐事其与盖XX争吵并发生厮打,盖XX用刀把将其头、面部打伤,其将刀抢下来,朝盖XX与妻子刘XX一顿捅,因当时其满脸都是血,不知当时扎到谁了,后来听说扎到刘XX腿部和臀部了。
(五)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盖XX的供述,证实其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供认不讳。
(六)鉴定意见
1.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齐)公(刑技)鉴(人检)字(2014)149号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证实王XX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2.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公(刑技)鉴(法临)字(2015)88号鉴定书,证实王XX所受损伤:(1)未构成伤残;(2)伤后60日医疗终结。
3.黑龙江省公安厅法医鉴定中心(黑)公(刑技)鉴(法临)字(2015)30号鉴定书,证实王XX头面部疤痕属轻伤二级。
(七)其他证据,
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盖XX向公安机关投案的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盖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盖XX辩护人提出的4点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
盖XX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盖XX案发后通过其亲兄主动向有关部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主动放弃赔偿请求,被告人盖XX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盖XX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如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判处盖XX缓刑的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盖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侯XX
审 判 员 刘XX
人民陪审员 吴XX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