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师。
委托代理人:李光福,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金XX。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罗X,中国XX理财师。
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受理了原告张X与被告罗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X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X负担。
审判员 王俐
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