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
名称}
(2018)内2223民初2667号
原告:齐齐XX龙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职务:经理
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XX市铁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元平,黑龙江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黑龙江XX律师。
被告:马XX,女,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原告齐齐XX龙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马X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齐齐XX龙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齐XX龙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齐XX龙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8.00元,减半收取计214.00元,由原告齐齐XX龙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任晓光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包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