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王XX、合肥XX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工伤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任水德律师

案件详情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XX,安徽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合肥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亳州路与濉溪路交口XX。
法定代表人:刘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XX,安徽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安徽XX律师。
上诉人王XX因与被上诉人合肥XX公司(以下简称XXX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3民初1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XX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对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3民初1566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一、第二项进行改判,判令:1、XXXXX公司向王XX支付项目提成216.9296万元(1084.648万元×20%);2、XXXXX公司向王XX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万元(5000元/月×6月);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XXXXX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1、针对派遣单(刘XX于2016年3月2日签字)上的项目9、10、11、12、15、16、22、29、33、34,一审法院认定可以领取的项目提成款为55833.15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根据王XX提交的派遣单上的项目9、10、11、12、15、16、22、29、33、34对应的设计费为4.43万、4.19万、2.07万、2.27万、171.83万、22万、0.64万、24.7万、16.56万、21.03万,合计设计费为269.72万,应支付的提成款为53.944万。退一步讲,按照一审法院酌定1.5%的比例计算设计费,结合派遣单上的项目9、10、11、12、15、16、22、29、33、34对应的概算,计算上述项目的总设计费为121.408万元[(44.9万元+43.21万元+50.1万元+36.4万元+5641.83万元+560.2万元+15.71万元+431.44万元+584.3万元+[556+129.8]万元)×1.5%],应支付的提成款为24.281万。
2、针对派遣单(2016年3月2日)上的项目1、2、3、7,一审法院仅以发生在王XX2015年5月入职前,故不支持王XX对应的项目提成,与客观事实不符。王XX提交的派遣单上的项目1、2、3、7是王XX入职前XXXXX公司承接的项目,但上述项目确实是王XX入职后设计完成的,有王XX提交的派遣单予以证明。
3、针对派遣单(2016年3月2日)上的项目4、6、8、13、14、27、28、30、31、35、38,一审法院酌定按1.5%的比例,结合派遣单上的项目款概算,计算上述项目的总设计费,属认定事实错误。首先,派遣单有明确备注“本表格作为承接或项目完成依据。根据项目审定情况,未通过审查的项目暂列未计”,XXXXX公司的法人、总经理刘XX确认后签字。XXXXX公司应当按照派遣单向王XX支付项目提成。其次,根据XXXXX公司提交的七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王XX整理如下“1、项目:李城XX,概算:174.5万,设计费:2.62万=174.5×1.5%。2、项目:乐水路,概算:188.23万,设计费:4.32万=188.23×2.3%。3、项目:尧渡河路,概算:414.11万,设计费:6.21万=414.11×1.5%。4、项目:西安XX,概算:126.66万,设计费:1.9万=126.66×1.5%。5、项目:淮合花园、文XX、天水XX,概算:693.3+445.95+20.08=1159.33,设计费:10.65万=1159.33×0.9%。6、项目:蒙城北XX,概算:341.66万,设计费:3.53万=341.66×1.03%。7、项目:集贤路,概算:3418.16万设计费:77.786=3418.16×2.27%”。最后,根据XXXXX公司提交的七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可以看出设计费是在行业标准(市政工程中的杆线迁移和杆线入地采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版中10.4和供电公司农网项目采用《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2009版/2016版中3.5.4.2)的基准上给予了折扣。但王XX因为不参与具体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签订,按照上述行业标准计算设计费合情合理,而且XXXXX公司的法人、总经理刘XX进行了确认并签字。
4、针对派遣单(2016年3月2日)上的项目18、19、20、21、23、24与项目33、34,一审法院认定重复系事实认定错误。根据XXXXX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名称XX站高XXXX、文XX、天水XX等配电工程设计)第四条4.1明确列明“项目规模:1、淮合花园配电工程:①外线工程(项目34);②DTU设计工程(项目23);③XX设计工程(项目20)。2、文XX配电工程:①DTU设计工程(项目22);②XX设计工程(项目19);③四期供电系统总体规划。3、天水XX配工程:①外线工程(项目33);②DTU设计工程(项目21);③XX设计工程(项目18)。可以得知,王XX提交的派遣单上的项目18、19、20、21、23、24与项目33、34并不重复。
5、针对派遣单(2017年1月22日)上的项目5-65、项目105-117,属于农网项目,农网项目只需要可研或初设完成,即可以评审,评审结束即可以出图,然后XXXXX公司即可以与客户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故上诉项目具备设计费支付条件,王XX在一审庭审时已告知法庭。
6、针对派遣单(2017年1月22日)上的项目66、69、70、75、76、77、92、93、94一审法院酌定按1.5%的比例,结合派遣单上的项目款概算,计算上述项目的总设计费。王XX认为认定事实错误。(理由同3)
7、针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一审法院不予支付。王XX认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XXXXX公司与王XX在2017年5月4日合同到期后未再续签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XXXXX公司应该支付王XX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8、XXXXX公司应当向法庭提供案涉相关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王XX自2015年5月入职后,完成了大量的设计任务(有派遣单可以佐证),然XXXXX公司仅提供了7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结合王XX提交的《成交通知书》,很明显XXXXX公司掌握了案涉相关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但未向法庭提交,XXXXX公司系刻意隐瞒与案件相关的客观事实。只要XXXXX公司如实向法庭提供,王XX的项目提成很容易算清。根据举证责任,XXXXX公司应当提供,否则法庭应当按照王XX提交的由XXXXX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签字确认的《配网设计任务派遣单》,支持王XX的项目提成请求。
XXXXX公司辩称,1、XXXXX公司在一审提交的项目9、10、11、12,项目15,16,项目22,项目29,项目33、34共计55833.15元,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一审法院给予认定是正确的。王XX对以上项目在上诉状第一点所列的计算标准不正确,算出的提成款53万或24万设计费是分别按照王XX自己表格上列的概算或设计费均是预估概算费用,并非合同约定的设计费,不符合事实,王XX此种计算是错误的。
2、王XX上诉理由第二点所列项目系入职前项目,不是他设计完成,王XX不应当提成。
3、王XX上诉理由第三点,关于一审法院酌定按1.5%作为计算比例,XXXXX公司认为一审法院酌定此比例过高。在一审时XXXXX公司陈述行业设计费取费标准一般按1%至1.5%,具体是项目较小的如概算500万以下的按1.5%,500万到1000万的按1.2%,1000万以上1%,所以一审法院酌定比例过高。王XX上诉状中所列设计费,如集贤路项目上设计费77.786万元严重错误,王XX自己所制表格上(序号:29)集贤路设计费概算是24.7万元。王XX此项理由不成立。
4、王XX第四点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认定正确。关于XXXXX公司在一审中质证的项目18到24,与项目33、34是重复项目,签订的是同一份合同,项目23与34重复计算。其中,XX专业是项目中一个专业,不是王XX的专业,公司安排XX专业人员所做。
5、关于项目5-65、及项目105-117不应当支付王XX提成款,一审法院判决正确。首先,王XX提交的2017年元月22日刘XX签字“上述项目设计由王XX牵头落实设计任务,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刘XX签字内容只是表示由王XX落实表格中项目的设计任务,王XX所列表格是全公司所有承接农网项目,并非王XX设计。其次,王XX其提交的成交通知书是中标通知书,说明通知书上的项目将由XXXXX公司中标实施,不能证明项目中标后的施工图设计工作是王XX所做。第三,可研或初步设计完成不能证明施工图是王XX设计且已通过审查。因此,该项目5-65、项目105-117不应当支付王XX提成款。一审法院判决正确。
6、同第3点答辩意见。
7、关于双倍工资问题,一审法院判决公正、公平。王XX理由不成立。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王XX请求。
XXXXX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XXXXX公司无须支付王XX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0000元;2、XXXXX公司无须支付王XX项目提成款55825.15元,返还电子档图纸、施工图纸审查的会议纪要、图纸移交业主的签收单等资料;3、判决王XX赔偿XXXXX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4、由王XX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王XX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XXXXX公司向王XX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万元(5000元/月×6月);2、判决XXXXX公司向王XX支付项目提成XXX元(108XXXX6480元×20%);3、判决XXXXX公司依法为王XX补缴2015年5-6月份社会保险;4、判决XXXXX公司向王XX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299元(5000元÷21.75天×10天);5、判决XXXXX公司返还王XX的质量员(市政工程)证书;6、本案的诉讼费用由XXXXX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双方当事人对于庐劳仲裁字[2017]585-1号、庐劳仲裁字[2017]585-2号仲裁裁决书查明的事实部分均无异议,即王XX于2015年5月4日入职XXXXX公司,担任公司企业顾问及配电网设计室主任,负责公司的电力设计项目总体管理工作、项目实施、人员培养、项目奖金(项目提成)分配等工作。根据双方签订的《企业顾问聘用协议书》,王XX的聘用时间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17年5月4日止。合同另约定王XX的月工资为5000元(保险个人部分及个税自行承担),其中3000元为基础薪资,剩余2000元是向公司预支的项目提成。协议书第三条第五项明确约定,“乙方(王XX)在聘用期内承接公司配网设计,甲方(XXXXX公司)按本公司相关项目提成分配制度给予项目提成(项目提成比例为合同额或设计费的20%),甲方需在客户完成项目审查后15日内,支付乙方合同额或设计费5%的费用,剩余15%的费用将按照合同到款额进行支付,该项目提成期限为客户完成验收或合同款全额进入公司账户为止。”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王XX于2017年10月20日离职。后双方因项目提成、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事宜无法协商一致而申请劳动仲裁。
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的质证和认定情况如下:一、王XX已领取的项目提成数额。根据XXXXX公司提供的六张借支单、通知、记账凭证及网上转账汇款电子回单等证据可以证明,王XX在2015年10月至2017年7月间累计向公司预支项目提成104000元。王XX对2015年10月22日“习友路杆线入地项目评单”的2000元借支单和2017年1月18日“2017年肥东农田看现场借支2000元”的单据不予认可,认为上述两笔款项不是供给其个人使用,而是公务支出。对比其他四份借支单,上述两张借支单并未表明是预支项目提成,其内容也显示是出于公务需要而借支的款项,故该院对王XX的抗辩予以采信,并认定实际预支的项目提成款为100000元,加上王XX在职期间按月预支的60000元提成(2000元/月×30个月),其重XXXXX公司已总计领取160000元项目提成。
二、王XX具备领取条件的项目提成。根据王XX提供了《配网设计任务派遣单》(以下简称派遣单),并结合XXXXX公司提供的七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于对王XX提交〈配网设计任务派遣单〉的说明》,该院对王XX应领取的项目提成款核算认定如下:
(一)刘XX于2016年3月2日签字确认的派遣单(共4页)。(1)XXXXX公司自认的可以领取的项目提成款为55833.15元,对应派遣单上的项目9、10、11、12、15、16、22、29、33、34,该院予以确认;(2)项目1、2、3、7发生在王XX2015年5月入职前,该院不予采信;(3)项目4、6、8、13、14、27、28、30、31、35、38施工图已完成且评审结束,具备提成支付条件。XXXXX公司虽对上述项目有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故该院对其抗辩不予采信。XXXXX公司在庭审中自认其行业的设计费取费标准一般在1%-1.5%左右,鉴于取费标准的举证责任在XXXXX公司一方,该院酌定按1.5%的比例计算设计费。结合派遣单上载明的项目款概算,计算上述项目的总设计费为374054元[(244万元+17.73万元+68.99万元+209.35万元+306.7万元+176.19万元+318.7万元+753.1万元+110.6万元+53万元)×1.5%+3.53万元],其中项目28“蒙城北XX线路迁改工程”对应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上写明的设计费为3.53万元,该院予以确认。据此计算项目提成款为74810.8元(374054元×20%);(4)项目5、17、25、26、32、36、37或是已被取消或是未经评审或是委托他人设计,对其提成款该院不予认可;(5)项目18、19、20、21、23、24与项目33、34重复计算,该院不予认可。
(二)刘XX于2017年1月22日签字确认的派遣单(共11页)。(1)项目1-4与前一份派遣单中的项目30、31、32、17相同,不予重复计算;(2)项目5-65、项目105-117仅是可研或初设完成,未显示施工图已完成并经过审查,不具备支付条件,该院不予认可;(3)项目66、69、70、75、76、77、92、93、94施工图已出且评审完成,满足支付条件。XXXXX公司抗辩称该部分项目系公司其他员工完成,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该院不予采信。由此计算总设计费为540502.5元[(2140.58万元+95.6万元+154.43万元+200.48万元+126.58万元+25.84万元+19.84万元)×1.5%+10万元+1.4万元+1.2万元],则王XX应获得的项目提成为108100.5元(540502.5元×20%);(4)项目67、68、71-74、78-91、95-104因项目取消、暂无概算等原因,不满足计付条件。
(三)序号为118-122的项目派遣单(共1页)。该份派遣单系王XX单方制作的表格,没有XXXXX公司或其授权人员的签章确认,XXXXX公司亦不认可上述项目达到提成支付条件,故该院对该份派遣单不予采信。
综上,王XX具备领取条件的项目提成总额为238744.45元(55833.15元+74810.8元+108100.5元)。
一审法院认为,王XX与XXXXX公司在2015年5月至2017年10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受劳动法保护和调整。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王XX与XXXXX公司在2017年5月4日合同到期后未再续签劳动合同。但根据王XX提供的社保个人参保证明和银行流水,XXXXX公司在合同到期后仍继续按原合同的约定按月支付王XX工资并为其缴纳社保。探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立法本意,之所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支付双倍工资,目的在于通过这种惩罚性措施借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固定劳资双方权利义务,为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提供依据和证明。本案中,当事人双方虽未续签合同,但实际是按原合同在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用人单位并没有因未续签劳动合同而做出有悖诚信原则的行为;劳动者也可以按照已订立的劳动合同主张自己的权益,对劳动者的保护并未见显失偏颇之处。反之,不区分具体情况而动辄苛以双倍工资的惩处,无形中加大了企业的经济负担。有鉴于此,对于王XX主张的2017年5月至10月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项目提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XXXXX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应当支付给王XX的项目提成为238744.45元,扣除已支付的160000元,XXXXX公司还应支付王XX78744.45元。
关于返还电子档图纸、施工图纸审查的会议纪要、图纸移交业主的签收单等资料。XXXXX公司的上述主张未在劳动仲裁时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该项诉请没有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故该院在此不作处理。如有必要,其可另行再诉。
关于赔偿公司经济损失。XXXXX公司提供了《关于对XX站高XX区XX蚌埠路精品道路设计单位处罚的通知》、设计委托书、网上转帐汇款电子回单等证据,用以证明其所负责的XX蚌埠路道路电力设计业务被有关部门处罚了6万元。但仅凭上述证据无法证实XXXXX公司负责的该项目是由于王XX的个人原因而受到问题处罚,上述证据与王XX并无直接关联,故该院对XXXXX公司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补缴社保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王XX的该两项诉请业已经过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故本案不作处理。
关于返还质量员证书。王XX要求XXXXX公司返还其质量员(市政工程)证书,XXXXX公司在庭审中亦表示同意予以返还,故该院对王XX的该项诉请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合肥XX公司无需支付王XX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0000元;二、合肥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XX项目提成78744.45元;三、合肥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XX质量员(市政工程)证书;四、驳回合肥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合计为10元,由合肥XX公司负担5元,由王XX负担5元。
二审中,王XX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农配网工程稽查需提供材料、成交通知书(5份);证明目的:1、农网项目只需要可研或初设完成,即可以评审,评审结束即可以出图,然后XXXXX公司即可与客户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结合王XX提交的成交通知书(5份),王XX确实完成了项目5-65、项目105-117,且派遣单有刘XX签字,XXXXX公司应当支付上述项目的设计费。2、很明显XXXXX公司掌握了案涉相关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但未向法庭提交,XXXXX公司系刻意隐瞒与案件相关的客观事实。
证据二:微信聊天记录(5份);证明目的:通过王XX与XXXXX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X的聊天记录,王XX与蒙城项目客户吴XX的聊天记录及蒙城项目客户吴XX已经成功接受文件“蒙城县XX孵化基地室外工程设计-排管、弱电、线路设计成果”,能够证明王XX设计并完成了蒙城产业园项目(序号122),王XX诉请项目提成合理合法。
证据三:审查会专家组意见(2份)、微信聊天记录、杆线入地设计图纸的函、审查会议纪要、设计院签到页;证明目的:1、2016年10月20日的审查会专家组意见,第一点明确有讲到“原则上同意本次设计方案”;2、2017年6月6日电力排管及杆线入地设计图纸的函,也确定了“目前设计方案已完成,请尽快安排上述项目图纸审查”;3、2017年6月9日图纸审查会议纪要,第一点明确了“会议原则同意该设计方案”。结合王XX参加初步设计评审会的签到页,王XX设计并完成了XX蚌埠路项目(序号121),王XX诉请项目提成合理合法。
证据四:移交表;证明目的:王XX设计并完成了万科项目(序号119),接收单位已接收,并且移交表上的接收人、电话与派遣单中的项目联系人、电话是一致。王XX诉请项目提成合理合法。
证据五:微信及短信聊天记录(6份)、XXXXX公司股东信息;证明目的:关于续签合同及项目提成事宜,王XX一直主动与XXXXX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X、股东李XX和蔡X沟通,XXXXX公司一直不与王XX续签合同,也不支付王XX应得的项目提成。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项目提成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XXXXX公司一直拖延支付项目本就违反法律规定,XXXXX公司应当支付王XX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XXXXX公司质证意见为: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条规定:“XX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二)二审程序中的XX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XX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证据一对证据三性均有异议,证明目的不成立。不能证明王XX具备领取条件。成交通知书是中标通知书,只说明通知书上的项目委托XXXXX公司实施,不能证明成交通知书上所列项目是王XX所做。证据二、证据三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成立。审查会专家组意见:2017年XX蚌埠路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在仲裁和一审公司提出赔偿6万元。合同未签,不具备提成条件。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成立。审查会议纪要三性均不认可,初步设计评审,证明目的不成立。证据四一审已经提交,对其证据三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成立。证据五微信及短信聊天记录(6份)、XXXXX公司股东信息,对证据三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不能证明应支付王XX双倍工资差额。微信里可看出公司同意给其续签合同,答复王XX不具备提成条件。且公司没有停发工资并一直续缴保险,一审判决正确。
本院对王XX二审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对于王XX提交的5份成交通知书,XXXXX公司未能提供证据推翻该成交通知书的真实性,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结合王XX一审提交的第二组配网设计任务派遣单,成交通知书中载明的项目成交金额与派遣单中的设计费相差无几,出图进度与成交通知书落款的时间也能吻合,两份证据相互印证,故本院对第二组任务派遣单中记载的项目16、19、23、24、28、29、31、32、34、38、40、44予以认定。根据成交通知书载明的成交金额,上述项目的设计费合计44.641万元(4.65+3.175+1.736+2.186+2.67+6.41+3.68+6.91+4.394+3.55+1.25+4.03)(其中项目16,派遣单中注明已签合同,设计费明确为4.65元,故本院采纳派遣单中载明的金额,而非成交通知书中的金额。其余均采纳成交通知书金额)。王XX提交的其他证据,均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认定。本院另对一审查明而为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王XX的项目提成如何确定;二、XXXXX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王XX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关于项目提成问题。双方签订的《企业顾问聘用协议书》对项目提成的计算、支付条件等进行了约定,双方均应按照协议书约定履行。因王XX在职期间,XXXXX公司未能就王XX承接的公司配网设计项目进行结算,因此双方产生争议。本案中,王XX提供了有XXXXX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派遣单,可以初步证明王XX参与设计的项目。但是个人提成数额仍应按照协议约定,根据合同签订情况及合同到款额进度进行支付。根据双方的举证能力,XXXXX公司应当对合同签订情况及合同到款额进度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XXXXX公司提交了七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并对已签订合同的项目的到款情况进行了自认。本院认为,针对刘XX于2016年3月2日签字确认的派遣单,对于XXXXX公司自认的项目9、10、11、12、15、16、22、29、33、34,因项目均已通过评审,XXXXX公司一审中以项目到款的进度自认应支付的提成款数额,现二审中XXXXX公司对后续合同到款进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且为避免当事人诉累,本院认定XXXXX公司应将项目9、10、11、12、15、16、22、29、33、34的提成全额支付给王XX。根据XXXXX公司的核算,项目9设计费6750元,项目10设计费6481.50元,项目11设计费7515元,项目12设计费5460元,项目15设计费453700元,项目16设计费19600元,项目22设计费2200元,项目29设计费100900元,项目33设计费44000元,项目34设计费60300元,故XXXXX公司应支付王XX上述项目的提成款141381.3元[(6750元+6481.50元+7515元+5460元+453700元+19600元+2200元+100900元+44000元+60300元)×20%]。关于项目1、2、3、7发生在王XX入职前,一审法院未予采信,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项目4、6、8、13、14、27、28、30、31、35、38,一审法院认定具备支付条件,并无不当。关于具体提成金额,参照XXXXX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的约定,及XXXXX公司在一审庭审中的自认,一审法院酌定设计费取费标准为项目概算费用的1.5%,且将设计费的到款进度的举证责任分配给XXXXX公司,对上述项目的提成全部按照设计费的20%予以支持,处理得当,本院予以维持。根据XXXXX公司提交的其与合肥XX公司签订的关于XX站高XXXX、文XX、天水XX等配电工程设计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从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主要内容来看,第一组派遣单中的项目18、19、20、21、23、24与项目33、34确属重复,一审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故本院认定刘XX于2016年3月2日签字确认的派遣单中,王XX可领取的项目提成总额为216192.1元(141381.3元+74810.8元)。
关于刘XX于2017年1月22日签字确认的派遣单,一审认定可获得的项目提成108100.5元,本院予以维持。另因王XX二审中提交了XX的证据,与该派遣单中载明的项目能够相互印证,故本院认定该派遣单中的项目16、19、23、24、28、29、31、32、34、38、40、44亦符合提成领取条件。上述项目的提成款应为89282元(446410元×20%)。综上,XXXXX公司还应当支付王XX提成款253574.6元(216192.1元+108100.5元+89282元-16万元)。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XXXXX公司与王XX在2017年5月4日合同到期后未再续签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XXXXX公司应该支付王XX2017年6月4日至2017年10月20日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因双方协议约定王XX每月工资为3000元,故双倍工资差额应为13600元(3000元×4个月+3000元÷30天×16天)元。
综上所述,王XX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3民初156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合肥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XX质量员(市政工程)证书”;
二、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3民初156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
三、变更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3民初156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合肥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XX项目提成253574.6元;
四、合肥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XX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3600元;
五、驳回合肥XX公司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合肥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陆XX
审判员  方XX
审判员  余海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金XX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 2019-01-02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