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曾XX、李XX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诉讼仲裁
  • (2018)鄂0107执23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德来颂律所律师

案件详情

申请执行人:曾XX,男,195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XX公司退休职工,住武汉市青山区,
委托代理人:谢XX,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李XX,女,1957年9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青山区(户籍地武汉市青山区,
委托代理人:谢XX,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姜XX,女,1933年11月2日出生,湖北省鄂州市,武汉第六棉纺织厂退休职工,住武汉市青山区,
被执行人:邓XX,男,195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青山区(户籍地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邓XX,男,195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武汉市江汉区XX退休职工,住武汉市江汉区,
被执行人:邓XX,男,195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武汉市第六棉纺织厂职工,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邓XX,女,196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武汉市(户籍地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邓X,男,199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无职业,住武汉市青山区,
被执行人:张XX,女,196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泌阳XX,武汉市国营第二棉纺织厂职工,住武汉市青山区,
关于曾XX、李XX与姜XX、邓XX、邓XX、邓XX、邓XX、邓X、张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7)鄂0107民初22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武汉市青山区XX附1门9号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至申请执行人曾XX、李XX名下。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唐华越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袁XX
  • 2018-03-01
  •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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