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袁X与邱X、施XX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产纠纷
  • (2016)沪0107民初2710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新峰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袁X,女,198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杨新峰,上海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XX,江苏XX律师。
被告邱X,女,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
被告施XX,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陆XX,上海XX律师。
原告袁X与被告邱X、被告施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袁X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新峰,邓XX,被告施XX及被告施XX、邱X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陆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X诉称:原被告房屋属精装修,2014年5月原告取得产证之前的一个月对703室进行部分改装,把地板、灯全换掉,在主卧室和两个厅加贴墙纸,重新粉刷涂料。
2015年11月9日10点左右被告装修期间,原告南卫生间顶部突然漏水。
原告马上到楼上查看,发现被告803室在拆换马桶过程中把进水管打破导致楼上的水已漫延到电梯口。
802室门口已堆放了很多毛巾。
原告报修物业,但被告不搭理物业。
后关闭了被告家水阀。
从那天起原告家持续7、8天漏水,其中有5、6天特别严重。
之后原告和物业都没法联系到被告。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因漏水造成的上海市新XX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修复损失人民币588591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审理中,原告陈述:其房屋有145平方米,修复需要468591元,还有120000元是修复房屋期间的租金。
原告家中有智能系统:中央空调、新风系统、全自动电动窗帘和原告自己添加的远程控制家用电器的施耐德智能控制系统,需要走线,这个系统一进水就不稳定。
有些地方漏水的损坏没法发现,空调系统漏水损坏;新风系统一进水就不稳定,有时不运转,墙体恒温系统损坏是隐形损失。
被告邱X、被告施XX辩称:2015年11月被告拿到房子后,坐便器坏要更换,因为阀门老化断裂漏水,被告找物业公司关了阀门,但还有水在漏,被告去找阿姨处理,但水已经漏下去了,确实造成了原告损失。
被告可以为原告修复,如不能修复,需要更换,原告举证,被告可以承担损失,现原告证据中的损失只有报价书,被告从物业了解到原告并没有在外面租过房子,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没有实际发生。
如果原告目前没有修复和替换,被告可以根据评估公司的结论来赔偿。
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两被告为上下楼邻居,原告为上海市新XX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所有权人。
2015年11月初,两被告取得803室房屋钥匙。
2016年4月5日有关部门核准两被告取得803室房屋所有权。
双方房屋于2007年竣工。
2015年11月9日上午,被告803室因故漏水至原告703室。
致原告房屋受损。
之后,原告曾对渗水部位进行局部修缮。
2016年1月5日,原告将803室前业主作为被告诉至本院,后撤回起诉。
2016年11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决如其诉请。
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供由上海XX公司出具的2016年1月20日和12月25日《关于新村路XXX弄XXX号XXX室漏水的情况说明》,其中2016年1月20日情况说明的大致内容为:2015年11月9日10时许,803室报漏水,工程部人员到现场后发现803室地面已经积水,水漫到过道电梯门口。
经查,漏水原因系803室卫生间更换马桶时将热水管道打穿造成。
近中午703室报天花板漏水,该月10日、11日、12日703室再次分别报天花板还有漏水现象,该物业工程人员现场查看,是803室前述原因造成,703室出现卫生间顶灯不亮等现象。
2016年12月25日情况说明的大致内容为:2015年11月9日803室开始漏水,现物业了解,该房屋至今未到物业办理产权变更过户手续。
当时漏水是803室新业主更换马桶导致。
由于本小区为科技住宅,803室的改造行为不符合本小区物业规定,导致703室房屋屋顶地板墙面等多处毁坏。
建议703室将屋顶地板墙纸拆除重新装修等。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2016年1月20日情况说明的真实性及内容均无异议;对2016年12月25日的情况说明真实性无异议,但其认为更换马桶并非改造行为,不违反物业规定;物业公司建议原告重新装修,但物业公司没有资质和能力来判断是否需要重新装修。
原被告房屋是小区一期建筑,只有中央空调、中央热水、新风系统及卷帘门窗帘。
不属科技住宅。
审理中,原告申请本院对其漏水损坏的房屋做修复方案鉴定。
本院先后委托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及上海XX公司司法鉴定所做鉴定。
2017年6月15日及2017年8月21日两家单位分别以“检测中原告提出其房屋部分设备浸水损坏,由于该内容超出本站鉴定范围,故建议其向法院申请委托相关鉴定单位”和“经审查,该委托事项不在我所的受理范围内,故予以退案处理”为由,退回鉴定。
审理中,原告坚持认为其漏水修复费用为468591元。
其中,房屋修复费用是330091元,其余款项是电器部分损坏。
鉴于上述两家鉴定部门都无法鉴定电器部分的受损情况,原告要求对于房屋装修的修复方案进行鉴定,本院再次委托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进行鉴定。
2017年12月8日该公司出具沪房检站[2017]建鉴字第8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中鉴定意见为:1、经现场检测,被鉴定703室部分房间装修漏水损坏情况属实,损坏范围包括客厅、南侧走道、餐厅以及客卫部分装修。
2、703室装修渗水损坏现状一定程度影响原告房屋的正常使用,应尽快给予修缮。
3、703室修缮建议:1)客厅:平顶修粉涂料。
南侧走道:东、南墙墙纸拆换。
餐厅、平顶修粉涂料。
客卫:北侧壁橱西、北墙面墙纸拆换;客卫木门套拆换;扣板拆换。
(2)修缮施工时应做好修复部位以外装饰及家具的遮盖保护。
4、本修缮范围不包括原告主张的室内空调机组、照明线路设备损坏检修可能导致的平顶、吊顶等翻修内容。
2017年12月21日该站出具《司法鉴定补充意见》,内容为:703室餐厅、客厅及走道木地板有受潮发黑、油漆剥落等浸水损坏迹象,由于楼上803室突发渗漏水不是木地板损坏的唯一原因,建议拆换餐厅、客厅及南、北侧走道木地板总面积的二分之一以及相邻踢脚板。
根据上述《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补充意见,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上海公信中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审价。
2018年4月9日该公司出具公信中南[2018]建鉴字第14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中鉴定意见为1、根据沪房检站[2017]建鉴字第8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修缮建议及司法补充意见所需的维修费用为60829元;上海市新XXXXX弄XXX号XXX室因空调机组、照明线路损坏维修可能导致的平顶、吊顶返修(暂按拆除全部石膏板吊顶考虑),所需费用为28269元;3、上海市新XXXXX弄XXX号XXX室全屋墙纸、全屋木门套拆除、更换所需费用为37447元。
经质证,原告对司法审价鉴定的第一项费用有异议,认为更换原告房屋地板需要的费用应为144025.35元,对其他费用无异议。
两被告则对司法审价鉴定的第一项费用60829元无异议,对第二、第三项费用均不认可,认为是原告要求全部拆除吊顶来维修空调的费用,实际并不需要,司法鉴定机构的修复方案中也没有要求更换全部墙纸和门套。
原告在鉴定部门出具鉴定意见后,变更其诉讼请求为:1、赔偿因漏水造成的房屋修复损失225673.46元;2、赔偿空调系统的损失42448元;3、以每月20000元为基准,赔偿房屋修复期间及装修后的通风期在外租房费用120000元(其中修复期三个月,通风期三个月)。
原告陈述:自己家中原地板与现市面上的地板槽口不吻合,拆除泡水地板后,如果需要重新安装,只能把原来的地板全部拆除,更换同类产品。
全部更换76.65平方米地板共为144025.35元。
吊顶返修28269元,墙纸、门套更换37477元,加上鉴定书第一项中的60829元减去已经计算的地板费用,共计225673.46元。
原告空调是房屋竣工时开发商整体提供的,原告前业主使用过,原告2014年购买了房屋,继续使用该空调。
现因漏水,空调开启时好时坏,不能正常工作,噪音很大。
原告向物业报修,物业修不好,就通知原空调安装单位检修,空调安装单位提供了《空调系统检修回复单》说需要更换空调。
原告提供了盖有上海XX公司中环凯旋宫项目部章的《空调系统检修回复单》(没有落款日期)及中XX5单元703室通风空调改造费用表(总工程施工费42448元)和预算书。
经质证,两被告认为:其同意赔偿原告修复损失60829元。
原被告小区名为中XX。
所以XX公司盖章的中环凯旋宫项目部非原、被告小区。
空调的使用寿命一般十年,质保五年。
现被告家的空调也有噪音,也时好时坏。
被告后来找到提供报价的XX公司,他们说是根据原告意思才提供的这份材料,实际维修两三千元就够。
现两被告愿意支付原告2500元空调维修费,不愿意承担空调整体拆卸的维修费。
原告提出的房屋修复期间租房费,鉴定人员明确不认可,故被告认为原告不需要在外租房。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好各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原被告系上下楼邻居,被告认可其购买803室房屋后在2015年11月9日上午更换马桶时因水管断裂而漏水至原告703室,造成原告房屋受损,对此,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赔偿的数额,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补充意见中的鉴定内容均为修缮,非对原告房屋作全新装修,鉴于鉴定部门对于原告房屋受损范围、修复方案已作出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对原告要求更换全屋地板、墙纸、门套的意见,不予采纳。
原告认为漏水造成空调开启后,时好时坏,不能正常工作,噪音很大。
被告认为,空调的使用寿命一般十年,质保五年,现被告家的空调也有噪音,也时好时坏。
鉴于鉴定部门对空调是否因漏水损坏无法作出鉴定,本院考虑,系争空调从房屋竣工安装后至今已有10年,空调开启时好时坏,不能正常工作,噪音很大等情况不能排除使用年限过长的原因,现两被告愿意赔偿原告2500元空调维修费,无不妥,予以准许。
鉴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所述空调损坏系被告漏水造成,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空调系统损失42448元并承担全部吊顶拆除翻修的费用,本院难以支持。
至于原告主张的房屋修复期间及装修后的通风期在外租房费用问题,因本案为相邻关系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相关赔偿应以修缮和弥补损失为主。
现被告漏水造成原告客厅、南侧走道、餐厅、客卫等部位需要修复,并非对全部房屋重新装修,故原告主张以20000元为基准赔偿6个月租金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当然,修复期间对原告生活带来不便,原告要求在外租房,并无不妥,具体时间和费用,由本院酌情确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邱X、被告施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袁X因漏水造成的房屋修复等经济损失人民币60829元;
二、被告邱X、被告施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袁X空调维修费人民币2500元;
三、被告邱X、被告施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袁X房屋修复期间在外租房费人民币6000元;
四、对原告袁X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司法鉴定费人民币10000元由两被告负担。
本案司法鉴定(出庭)费人民币300元由两被告负担。
本案工程造价司法审价费人民币129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1000元,两被告负担人民币1900元。
本案公告费人民币260元由两被告负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01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3968元;两被告负担人民币15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崔迈科
审判员张依琳
人民陪审员张凤珠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姚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
  • 2018-05-29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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